澎湖縣 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作業須知

 澎湖縣 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作業須知

 

壹、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辦理 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 申請縣內介聘,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辦理單位:澎湖縣 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參、申請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服務於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學校委託本 小組辦理教師介聘作業者。 (二)申請介聘教師未受服務年限或服務地域限制之法令所約束者。 二、服務條件 (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經學校教評會同意得參與介聘(留

職停薪期間不得視為實際服務,惟教師服兵役或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以採計至 多二學期)。 

(二)申請留職停薪或停職服役之教師符合前項基本條件,並經縣府核准於介聘生效 日期前(8 月 1 日)復職者。 

(三)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任用者,其 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肆、表件下載:請自行上「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教師甄試網頁」(網址: https://www.penghu.gov.tw/edu/)下載。 

伍、送件時間: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起至 6 月 1 日(星期二)止,每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止,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止,送至中興國小人事室。 

陸、補件時間:經本小組介聘審查組通知補件者,請於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前送達中興國小人事室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柒、申請程序 一、申請教師向服務學校人事人員索取申請表(可上網由「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教師甄試 網頁」自行下載列印),填妥資料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影本一律以 A4 規格列

印,如有偽造不實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送交校長核章。考核與獎懲由人事系統輸

出者及研習紀錄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下載,應由該校相關人員及申請介聘教 師確認簽章。 

 

二、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檢具下列各表件予服務學校初審。所送表件如下: (一)申請表乙份。 (二)教師合格證書影本。 (三)服務證件影本(服務證明、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參加英語專長教師介聘相關證明文件。 

(五)倘有意申請多項類別者,請分別檢送各類別申請表件及佐證資料,以利資料審 核。 以上證件除年資計算至 110 年 7 月 31 日外,其它一律採計至 110 年 6 月 1 日止, 應檢附影本(考核、獎懲亦可由人事系統輸出)。各項證件影本以 A4 規格影印(應由人 事蓋與正本相符並且核章),並裝訂成冊,依序為教師證書、服務證件等,於介聘作業 完成後發還。 

三、經服務學校校長核章之申請表件請親自或委託送達中興國小人事室歐秋萍主任,並 即由收件人掣據交付,以為憑證。 

捌、介聘類別:共計國小英語專長教師、國小普通班教師、國小特教班教師、國小附設幼兒 園普通班教師、國小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 5 類。 

玖、積分採計審核標準:教師持不同類別或不同教育階段別教師證而轉任者,所有積分均自 轉任後採計。 一、服務本校年資積分 (一)服務於馬公、湖西、白沙等本島各校,每滿 1 年給 2 分。 (二)服務於西嶼各校者,每滿 1 年給 2.5 分。 (三)服務於虎井、鳥嶼、吉貝,每滿 1 年給 3.5 分 (四)服務於望安、將軍,每滿 1 年給 4 分。 (五)服務於七美、雙湖,每滿 1 年給 5 分。 (六)服務於花嶼,每滿 1 年給 7 分。 (七)借調縣府年資積分,依馬公地區計分,每滿 1 年給 2 分。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任(含聘任前之派任)之合格教師始得採計。服兵役及育嬰留 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至多 2 學期。師資培育法公布前(83 年 2 月 7 日)入學之師 大、師院公費生結業生在本校實習之年資亦可採計。 二、在本校考核之積分 (一)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者每年給 2 分。 (二)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2 款者每年給 1 分。 (三)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者每年減 1 分。 (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而考列4條3款者除外)。 

三、在本校獎懲之積分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或澎湖縣政府頒發之獎狀,每幀給 1 分。 (二)嘉獎 1 次給 1 分,申誡 1 次減 1 分。 (三)記功 1 次給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四)記 1 大功給 9 分,記 1 大過減 9 分。 同一事由之獎勵與獎狀不得重複計算。 

四、在本校服務期間,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經服務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

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

補習班等)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依照下列標準給分:進修研習每滿 1 週者,每週給 0.5 分,未滿 1 週者不計分;進 修 1 學分給 0.25 分(進修積分上限 10 分,網路數位學習進修積分最高 3 分)。 

拾、申請人積分相同時,以服務原校年資、考核、獎懲、進修之積分依序比較之,若積分仍 

    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排序。 

拾壹、學校因減班之超額教師,應依本縣超額教師處理相關規定優先處理(超額教師處理 相關規定由縣府教育處另訂之)。 

拾貳、介聘方式 

一、介聘順序依照(一)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二)國小普通班教師(三)國小特教班教

師(四)國小附設幼兒園普通班教師(五)國小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採積分方

式評定優先順序,於介聘公開作業當日,依序選填志願介聘服務學校,倘教師經介 聘成功即不得參加下一類別介聘,以保障參加介聘教師權益。 二、介聘公開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參閱「澎湖縣 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 師縣內介聘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拾參、介聘公開作業日期及地點:   民國 11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於中興國小教師辦公室(三棟一樓東側)。。

 

拾肆、介聘結果公告     介聘公開作業結束後,由本小組召開小組會議確認介聘名單,於次日前將介聘結果 公布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教師甄試網頁」。 

拾伍、應聘手續 一、經介聘成功之教師於接獲介聘結果通知後,應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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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至介聘學校接受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隨即向該校辦理報到

手續。應聘教師與介聘學校如無法於限期內進行審查會議,得協商另訂日期進行, 惟以不超過 7 月 31 日為限。 二、新進教師聘任日期一律以 8 月 1 日生效。 

三、經完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

該校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並於 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校,不得異 議。 

拾陸、附則 

一、介聘公開作業當日如遇天候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作業無法順利進行時,得

隨時宣布介聘公開作業延期舉行,並公告於「中興國小門首」及「澎湖縣政府教育 處-教師甄試網頁」。 

二、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提報證明文件不實等非法情事,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本 小組並得取消其介聘結果。 三、國小教師以英語專長類別申請介聘者,須符合本縣英語專長認定資格如下: (一)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理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或外文系英文(語)組者(不含輔系、其他外語、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及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 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三)達到 CEF 架構 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四)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四、本作業須知經本小組議決通過,報縣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辦理。 

五、縣內介聘積分審查補件係指本小組介聘審查組對所送資料有疑義需補充證明,其餘 一概不予受理(如收件截止後補送嘉獎、獎狀、進修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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