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itr 網站登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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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複製網址,貼到ie瀏覽器網址列,進入登入畫面
步驟二、修改個人資料
1.點選差勤
2.點個人資料
3.修改密碼
新密碼最少要8個字元以上,且不可與舊密碼及登入帳號相同! 至少符合3項,(1) 英文小寫 (2) 英文大寫 (3) 數字 (4) 符號不含空白。
4.設定代理人
注意事項
意事項 |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補送假單期限為5日內,逾期無法送出申請;請另行以紙本送出。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請婚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八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6款:「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工友管理要點第11點:「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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